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严肃考风考纪,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籍学生参加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试。
第三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试纪律。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一)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十二)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或出现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考生座位上有以上物品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考生有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及第四条所列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次考试成绩;涉及第五条所列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成绩一律以0分计。
第七条 考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学校考点组织的各类国家教育考试中,若相关考生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除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第八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同考场所有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告知其领取地点。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考生违规记录和证据材料移送至教务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教务部及学工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对主管部门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学校学生申诉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考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时违反考试纪律的,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链接: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 http://jwb.xujc.com/2017/1103/c3416a99007/pa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