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求个性”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和适应社会需求为前提,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遵纪守法、劳动观念、文明修养、严于律已、团结友爱、实践创新等方面进行测评,鼓励学生充分锻炼本专业的就业技能,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第三条 奖学金综合测评分为学习成绩测评和综合素质测评两个方面,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结果评定与过程测评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学生个人申报、组织审核、信息化计算评定的流程开展。
第四条 奖学金综合测评作为学生评选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推优入党、就业推荐、“第二课堂成绩单”等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测评区间:除毕业学年外,奖学金综合测评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评定,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完成。
第六条 测评对象:凡测评区间在我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本科生,均依据本办法以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转专业的学生,归入测评区间该生所在专业参与测评。
第七条 测评奖励:学校对奖学金综合测评排名前30%的学生给予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奖金额度和获奖比例为: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500元,获评人数占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数的5%;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0元,获评人数占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数的10%;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500元,获评人数占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数的15%。
各院系奖学金获奖人数严格按照专业人数乘以获奖比例四舍五入计算。
第八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综合测评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学工部、团委统筹评审的组织协调、材料审核工作。学习成绩测评由教务部、IT服务中心负责,综合素质测评由学工部、团委负责。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团委书记、辅导员组成的奖学金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奖学金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奖学金综合测评的分数M是学习成绩测评总得分A和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B之和。计算公式为:M=A+B。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进行的奖学金综合测评按照往年所有学期的学习成绩测评得分进行排名,综合素质表现得分不计入。
第十一条 学习成绩测评总得分A 的计算公式为:
1.学习成绩测评得分a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ai为课程最终成绩,ci为课程学分。
2.必修课程的学习成绩测评a必修和选修课程的学习成绩测评a选修分别计算;测评区间所修的课程总门数为必修课程门数n必修与选修课程门数n选修之和。
3.学习成绩测评范围为测评区间修读的课程。
4.选修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中的课程成绩会进行二次调整。调整办法:以80分为基准,将该原始课程分数与所修选修课程平均成绩的比例作为调整系数,学生的原始课程成绩乘以调整系数得出调整后的成绩,作为选修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a选修的最终成绩。
示例如下:假设《爵士乐欣赏》和《电子商务》的课程班中各只有5名学生, 他们的课程原始成绩如下:
《爵士乐欣赏》: 88 85 81 75 78,平均成绩81.4
《电子商务》:80 78 81 84 69,平均成绩78.4
第一步计算调整系数:
《爵士乐欣赏》课程的成绩调整系数为t1=80/81.4=0.98
《电子商务》课程的成绩调整系数为t2=80/78.4=1.02
第二步将课程原始成绩乘以调整系数,得出调整后的课程最终成绩:
《爵士乐欣赏》: 86.24 80.3 79.38 73.5 76.44
《电子商务》: 81.6 79.56 82.62 85.68 70.38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B的计算公式为B=学生综合素质表现得分C*μ。
1.学生综合素质表现得分C由奖励加分和惩处扣分组成。具体标准详见《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表现评分参考细则》。
2.奖学金综合测评中应以学习成绩测评为主,μ是综合素质表现得分的调整系数,计算公式为μ=(H-L)/n。其中,H代表所在专业年级学习成绩测评总得分最高分,L代表所在专业年级学习成绩测评总得分最低分,n代表所在专业年级的总人数。
3.μ值设定区间为0.5-0.7;凡计算数值大于0.7的取值0.7,凡计算数值小于0.5的取值0.5。
4.学生综合素质表现得分C不得超过8分。
第十三条 以下学生不能参加奖学金综合测评:
1.凡测评区间所修课程最终成绩有不及格的不能参评。其中,学生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展的奖学金综合测评,往年所有学期的必修课课程成绩不及格门数超过1门的不能参评。
2.测评区间内,因缓考、降级等原因导致取得最终成绩的课程总学分低于所在专业平均应修学分75%的不能参评。
3.测评区间内有未解除的纪律处分或受学校通报批评的不能参评,其中毕业学年之前曾受通报批评者不影响毕业学年第二学期的评奖资格。
第十四条 奖学金综合测评流程及奖励办法:
1.学工部、团委、各院系奖学金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开展综合素质表现得分初评工作。
2.教务部、IT服务中心负责学习成绩测评初评工作。IT服务中心结合学习成绩测评与综合素质表现得分,计算奖学金综合测评初评成绩及排名,并发布在综合教务系统中。
3.学工部、团委组织各院系奖学金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综合测评初评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后对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学工部、团委将经过公示的获奖学生名单报学校奖学金综合测评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5.学校发文公布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择期召开表彰大会,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并将学生获奖情况载入本人档案。
6.财务部根据获奖名单将奖学金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表现评分参考细则》未能涵盖的加减分项,各院系可根据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参照相应类别酌情纳入。
第十六条 本办法附件《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表现评分参考细则》所有加分项均以比赛主办方公布的获奖结果、相关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以及个人(团队)科研成果发表证明等客观材料为依据于相应测评区间进行认定加分,逾期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表现评分参考细则
奖项 级别 | 一等奖(金奖) | 二等奖(银奖) | 三等奖(铜奖) | 优秀奖(入围奖) | ||||||||
A类 | B类 | C类 | A类 | B类 | C类 | A类 | B类 | C类 | A类 | B类 | C类 | |
国家级及以上 | 4 | 2.5 | 2 | 3 | 2 | 1.5 | 2.5 | 1.5 | 1.2 | / | 1 | 0.8 |
省(区域)级 | 2.5 | 2 | 1.5 | 2 | 1.5 | 1.2 | 1.5 | 1.2 | 1 | / | 0.8 | 0.5 |
市级 | / | 1.5 | 1.2 | / | 1.2 | 1 | / | 1 | 0.8 | / | 0.5 | 0.3 |
校级 | 1.5 | 1.2 | 1 | 1.2 | 1 | 0.8 | 1 | 0.8 | 0.5 | 0.5 | 0.3 | 0.2 |
1.学术科技竞赛认定范围依照最新版本《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科竞赛分类一览表》所列竞赛类别。D类学科竞赛不加分。
2.表格所列分值均为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奖励上限。
3.比赛级别以主办方级别为参考依据,参加大型赛事的跨省区选拔比赛(如华南赛区)获奖加分参照省级。
4.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特等奖参照一等奖(金奖)加分。
5.若参赛为个人,贡献度系数取1;若参赛为团队,团队获奖次序前30%的同学,贡献度系数取1,其余成员贡献度系数取0.8。若中途离队退赛,不加分。
6.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奖项级别 | 一等奖 (金奖) | 二等奖 (银奖) | 三等奖 (铜奖) | 优秀奖 (入围奖) |
国家级及以上 | 2 | 1.8 | 1.2 | 0.8 |
省(区域)级 | 1.5 | 1.2 | 0.8 | 0.5 |
市级 | 1.2 | 1 | 0.5 | 0.3 |
校级 | 0.8 | 0.5 | 0.3 | 0.2 |
院(系)级 | 0.5 | 0.3 | 0.2 | 0.1 |
1.适用于经教育主管部门或经学校、教学单位及行政部门认可的非学术科技竞赛,包括但不限于主题教育类比赛、志愿服务类比赛、社会实践类比赛、校园文体类比赛、创业就业类比赛、网络文化作品比赛等类型。
2.比赛级别以主办方级别为参考依据,参加大型赛事的跨省区选拔比赛(如华南赛区)获奖加分参照省级。
3.参加校内其他院(系)主办的比赛获奖加分可参照院(系)级比赛。
4.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特等奖参照一等奖(金奖)加分。
5.表格所列分值均为上限,若参赛为个人,贡献度系数取1;若参赛为团队,团队获奖次序前30%的同学,贡献度系数取1,其余成员贡献度系数取0.8。若中途离队退赛,不加分。
6.若无明确的获奖等级,一般情况为第1名对应一等奖、第2-4名对应二等奖、第5-8名对应三等奖。
7.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1.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3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加1分;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加0.5分。第一发明人按相应项满分计,其他成员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2.科创项目
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5分,校级加1分。项目主持人按相应项满分计,其他成员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3.学术作品
发表作品级别 | 第一作者 | 合作者 |
CSSCI、CSCD、SCI、SSCI、EI期刊、A&HCI | 3 | 1.5 |
中文核心(北大核心) | 2 | 1 |
其他正规期刊 | 1 | 0.5 |
(1)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或录用通知为证明,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
(2)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满分计,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3)其他正规期刊不包括内刊、增刊、专刊、年刊等特殊期刊;在国际或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若未被国际公认检索系统(CPCI-S、CPCI-SSH、EI)收录的,不属于其他正规期刊发表作品。
(4)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1.劳动专业技能
获得劳动技术鉴定部门颁发或行业认定的各类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加0.5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2.通用素质技能
获得英语、日语、计算机、普通话等级考试证书(证明),加0.5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3.其他
(1)积极参加学校、教学单位及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人文素质报告、学科讲座、就业创业辅导等第二课堂活动讲座类,每次加0.1分,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具体细则详见学习卡制度)。
(2)积极参与晨读、自习、阅读、运动等自学自律打卡活动;获得图书馆“优秀读者”、“入馆达人”称号等,单项加分不超过1分,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3)参加外院系活动,分数减半。
(4)参加好人好事活动(如献血),每次加0.2分。
媒体级别 | 第一作者 | 合作者 |
中央级媒体 | 1.5 | 0.75 |
省部级媒体 | 1.2 | 0.6 |
地市级媒体 | 0.5 | 0.25 |
校内一级媒体 | 0.2 | 0.1 |
校内二级媒体 | 0.1 | 0.05 |
1.学生独立创作的宣传文化作品获各级媒体或新媒体发表,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或实际成效。宣传文化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报道、文学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设计作品、视频作品等丰富校园文化建设的作品。
2.中央级媒体指国家重要权威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包括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人民网、中青网、中新网、教育部简报、团中央简报等。校内媒体界定参考《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其他媒体级别由学工部、团委联合党委宣传部、传媒中心讨论确定。
3.在新闻稿中发表摄影作品的,以摄影作品附随的新闻稿篇数为单位计算,参照媒体级别加分。
4.同一作品获得多个平台发表(转载),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5.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
职务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校团委副书记(学生)、校学生会主席团、校学生组织主席(主任) 院系学生会、学生组织主席团(主任团) 院系团总支书记处(学生) 学生党员服务中心负责人 辅导员助理 | 2 | 1.6 | 1.2 |
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副主任 | 1.8 | 1.4 | 1.1 |
校学生会部门负责人、校级学生组织部长 校团委各部门部长、副部长 班级团支书、班长 | 1.5 | 1.2 | 0.9 |
校学生会部门工作人员、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 学生党员服务中心成员(部门负责人) 院系学生会部门负责人、院系学生组织部长、学生社团社长 | 1.2 | 1 | 0.7 |
院系学生会部门工作人员、院系学生组织副部长、学生社团副社长 班级学习委员;职能部门学生助理(行政助理) | 1 | 0.8 | 0.7 |
团总支各部门干事;团支部支委(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学生组织干事;学生社团其他干部;其他班委;学生团队队长 | 0.7 | 0.6 | 0.4 |
学生团队队员、体育助教 | 0.5 | 0.4 | 0.3 |
1.表格中所列分值均为上限,各主管单位和学生组织根据履职情况给予考核认定,履职优秀取满分,履职良好乘以系数0.8;履职合格乘以系数0.6,履职不合格不加分。其中,优秀等级人数控制在15%以内;良好等级人数控制在35%以内,优秀、良好等级人数总共控制在50%以内。2
2.兼任多项职务的,获得最高分的职务完整计分,获得次高分的职务折半计分,获得次高评分职务后的职务不再加分。担任学生干部或干事不足一学期的,可以根据其工作成绩考虑给予适当加分;
3.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1.出勤考评:迟到: -0.2分/次,累计3次迟到记为旷课一次;旷课:-0.5分/次。
2.卫生与安全检查考评:优秀:+0.2分/次;不合格: -0.2分/次。
3.违反学生园区管理规定,如无故晚归:-0.5分/次。
4.违反教室(含画室、琴房、机房等)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图书馆相关管理规定等:-0.5分/次。
5.通报批评(以学工部和院系公示为依据): -0.5分/次。
6.其他违纪行为(以学工部和院系公示为依据):酌情扣分。
1表格中数值单位为“分”,下同。
2考核认定以各职务序列总人数为基数,如辅导员助理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人数应不超过考核学期该院系辅导员助理总人数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