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教财〔1993〕62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校内勤工助学的范围和管理机构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参加院内的辅助性管理、实验室劳动、校办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并按规定领取由学院支付的勤工助学报酬的活动。
第二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工部,隶属学工部。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系及各有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单位须指定专人分管或兼管此项工作。
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为:
1、 按教育部确定的比例从每年学费收入中划拨;
2、 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 社会捐赠;
4、 其它。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 岗位类型。
根据工作的性质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把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助管岗位、项目岗位。
1、助管岗位。指在学院党政管理、学生事务管理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
2、项目岗位。指在学院管理、服务中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指岗位的确定、配置原则和有效时限。
1、助管岗位的管理
岗位的确定:助管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学工部审核后设立。
岗位配置原则:助管岗位的配置与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编制使用情况相结合。岗位的数量原则上在一定基数之外,再参考缺编数和新增工作职能或职责而未增加编制的情况确定。助管岗位的工作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
岗位的有效时限:助管岗位设立后一般可持续使用,但需每学年确认一次。
2、项目岗位的管理
岗位的确定:由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或由用工单位申请设立。常设项目岗位的开设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临时项目岗位(用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学工部审核批准。
岗位的配置原则:项目岗位的设立要与学院专项工作经费划拨和人员配置相结合。专项工作经批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后,原则上按勤工助学所承担的工作量,酌减专项经费和人员配置。
岗位的时效:项目岗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常设项目岗位需每年确认一次。
3、企业岗位的确定、用工人数和岗位时效,由用工单位申报学工部核准。
第七条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和确认。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和已设立岗位确认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份。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报表》,写明或确认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并报学工部审核。
临时项目岗位和企业岗位需提前2周向学工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学院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第四章学生申请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程序
第九条学工部于每年9月向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布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通知,临时岗位将视需求及审批情况随时予以发布。自愿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个人申请表》进行岗位登记。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考核和报酬发放
第十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的酬劳标准为每小时15元。具体岗位酬劳由学工部根据岗位的工作强度等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并在发布岗位信息时向学生声明。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周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每个月不超过50小时。其中,临时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劳酬每两个月发放一次。具体程序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工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含学生工作工时,于每月初十日内报送学工部审核。学工部将审核汇总材料于次月15日前送财务处。财务处于每月的20日之前将学生的勤工助学劳酬发至学生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终止
第十三条 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工部可终止其勤工助学,停发报酬,另行招聘:
1、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
4、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6、有弄虚作假行为;
被终止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对用工单位违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学院将采取终止勤工助学、停发和追缴劳动报酬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