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7]90号)、《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2013年9月)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人民币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000元。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办公室、学工部、团委、教务部、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工作,学工部为评审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负责全校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定学年内不得有未解除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不得有不及格科目(含必修课与选修课),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评定学年内,两学期的综合测评排名均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
(五)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其评定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至3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以取得授权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为准;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争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定学年内不得有未解除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三)生活俭朴,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并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五)学习成绩优良,在评定学年内,两学期的综合测评排名均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且不得有不及格科目(含必修课与选修课),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
第七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根据各院系参评的在校生人数比例进行名额划分,各院系按划分名额进行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上,学校不在院系层面进行名额划分,鼓励各院系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申报,最后根据所有申请者的综合测评排序,确认推荐获奖学生资格。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10月份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各院系接到学校评选通知后开始受理学生申请,学生个人向各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同学每学年均可申请),并填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评奖通知,各院系组织符合条件的同学申报;
(二)各院系确定推荐获奖名单并提交学工部;
(三)学工部对各院系提交的推荐获奖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建议名单上报评审领导小组;
(四)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拟定全校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五)全校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学工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但不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在接收到上级机构关于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专项资金拨款后,由学工部报请学校财务部,一次性将奖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三条 学工部和财务部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工部。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2017年9月